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作者:来源: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发布日期:2022-10-10 00:00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

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韩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64号)精神,决定从2022年8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标准后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97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785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85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91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755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93元,市县财政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62元。

三、提高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调整标准后每人每月不低于75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60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50元。

四、提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调整标准后每人每月80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64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60元。

五、提高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调整标准后每人每月80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64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60元。

六、提高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10元,调整标准后每人每月129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645元,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每人每月补助322.5元。

七、提高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调整标准后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83.7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4元,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每人每月补助14.85元。

    八、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8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79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中央和省财政各负担50%。

各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本级财政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将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要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优化工作方式、提高确认质效,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此次调整所需中央和省财政负担的经费另行下达。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

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

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

标准表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

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16270

因公

111560

因病

106900

二级

因战

105220

因公

98770

因病

94190

三级

因战

92320

因公

85970

因病

79770

四级

因战

75670

因公

67680

因病

61620

五级

因战

59100

因公

51200

因病

47110

六级

因战

46170

因公

43290

因病

36230

七级

因战

34780

因公

30840

八级

因战

21960

因公

19910

九级

因战

18240

因公

14510

十级

因战

12810

因公

10850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36910

31410

29280

   

 

 

 

 

 

 

 

 

 

 

 

 

 

 

附件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80620

36370

 

 2021年优抚对象调标文件(陕退役军人厅发【2021】2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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