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6月1日起施行

作者:记者 拓玲 实习生 李依林来源:西安日报发布日期:2023-06-08 11:29

     5月31日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该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服务乡村振兴。鼓励和规范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乡村振兴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依法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定位与目标、村域空间布局、产业发展、住房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历史文化及特色风貌保护、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人居环境整治等内容。

  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责任,提高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在农民增收方面,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丰富乡村经济业态,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支持发展社区工厂,促进农民就近就地就业,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供水、供电、网络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农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危房改造和抗震设防工作。

  关于县域经济,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县城对县域经济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因地制宜发展小城镇,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县域城乡融合发展机制,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构建以县城为枢纽、以小城镇为节点的县域经济体系。

  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体系和帮扶制度,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关爱服务和帮扶工作。

  在长效机制方面,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动力,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促进脱贫群众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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