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作者:来源: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发布日期:2023-11-21 10:14

关于调整我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退役军人厅发〔2023〕31号 


各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韩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对从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增长4%的比例调整。从2023年1月1日起,每服役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3.35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87.05元。调整后年需增加支出由省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

调标后,增加补助部分随原老年生活补助一并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各市县财政结合自身负担资金统筹安排,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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