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役军衔是如何规定的?权威解读来了!

作者:来源: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发布日期:2023-04-10 16:5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预备役人员法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法律,是全面规范预备役人员工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军事政策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对于加强预备役人员队伍法治化建设,推进预备役部队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起草工作专班成员、国防大学联合作战学院教授张耀奎,对此做出详细解读。


丨制定出台《预备役人员法》的重大意义

《预备役人员法》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部重要法律,是全面规范预备役人员工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军事政策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

习近平主席对预备役部队建设高度重视,亲自决策部署预备役部队调整改革,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指示,为全面推动预备役部队转型重塑,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导,也为预备役人员法的制定指明了方向。

预备役人员作为预备役部队的主体,在预备役部队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制定出台专门的预备役人员法,系统规范预备役人员工作,对于加强预备役人员队伍法治化建设,推进预备役部队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党中央、中央军委先后出台文件,明确了新时代预备役部队的建设定位、领导体制、管理职责等。贯彻改革要求,迫切需要构建与之相适应的预备役人员法律法规体系,为建设世界一流预备役部队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二是履行新时代军队使命任务的迫切需要。预备役部队作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组成部分,是现役部队的有效补充,与现役部队一体建设运用,共同履行军队使命任务。实现这一目标要求,必须以备战打仗为指向,健全完善预备役人员制度。

三是破解预备役人员队伍建设矛盾问题的根本举措。围绕解决预备役人员专业能力、待遇保障、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矛盾问题,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在更高起点上推动预备役人员队伍建设发展。

四是推进预备役人员队伍法治化建设的有力保障。预备役人员工作跨军地、跨领域,涉及各级各类组织的权力和责任,事关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保证这项工作落实,必须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形成国家、军队、社会和个人齐心协力、依法推进的新格局。


丨《预备役人员法》对预备役人员是如何定义、分类和定位的?

鲜明标定新时代预备役人员身份属性、基本定位,对于强化预备役人员使命感责任感,提高预备役人员队伍管理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第二条对预备役人员的定义、分类和定位作出了具体规范,明确本法所称的预备役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兵役义务,预编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或者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公民。

预备役人员分为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士兵分为预备役军士和预备役兵。预备役人员是国家武装力量的成员,是战时现役部队兵员补充的重要来源。

法律中对预备役人员的定义、分类和定位作出规范。主要基于3点考虑:

一是体现兵役属性。这次《兵役法》修订,将预备役人员对象范围由过去的“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四类人员,调整为“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两类人员,本法承接《兵役法》相关表述,明确预备役人员是依法履行兵役义务,预编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或者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公民,清晰反映其与军人,与国家、军队其他人员的区别,鲜明立起预备役人员依法服役导向。

二是着眼现预一体。按照“预备役部队与现役部队一体建设运用”的改革思路,将预备役人员分为预备役军官、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士兵分为预备役军士和预备役兵,构建起完备的预备役人员分类体系,旨在适应预备役人员队伍专业化建设要求,匹配预备役部队遂行任务需要,有利于实现战时预备役向现役的快速对应转换。

三是强化身份认同。明确预备役人员是国家武装力量的成员,是战时现役部队兵员补充的重要来源,增强预备役人员使命意识,增进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尊崇。


丨《预备役人员法》对预备役军衔是如何规定的?

这次立法,我们认真贯彻中央军委关于“健全预备役军官、预备役士兵管理制度,规范军衔授予”的改革要求,根据国防法有关规定,明确提出国家实行预备役军衔制度,规定预备役军衔是区分预备役人员等级、表明预备役人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并衔接现役军衔制度对预备役军衔作出体系设计,理顺预备役部队领导管理和作战指挥关系。

本法按照预备役人员分类,分别设置预备役军官军衔、预备役军士军衔和预备役兵军衔。其中,预备役军官军衔设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共二等七衔;预备役军士军衔设预备役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预备役一级上士、二级上士,预备役中士、下士共三等七衔;预备役兵军衔设预备役上等兵、列兵两衔。同时,对预备役军衔军种属性、授予和晋升、保留、处置等作出明确规范,实现预备役人员分类分级精细化管理。

其中,创新性建立预备役士兵军衔制度,设置了预备役军士、预备役兵军衔,解决了我军长期以来存在的预备役士兵军衔设置的空白,从源头上为健全预备役士兵管理制度提供了有力的基础支撑。


丨《预备役人员法》对预备役人员的待遇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待遇保障是开展预备役人员工作的重要基础条件,对于激发公民服预备役内生动力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付出与回馈相适应、激励与补偿相结合、军队与地方相衔接、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原则,本法聚焦备战打仗,破解现实难题,坚持统筹设计,明确预备役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待遇保障与军人基本保持一致,分散期间享受规定的权益和优待,构建科学合理的待遇保障体系。

一是完善津贴补贴。着眼破解长期以来预备役人员待遇保障缺项多标准低、对人才缺乏吸引力的困局,创新设立预备役人员服役津贴和任务津贴;同时,规范相应补贴和伙食、交通等补助,使待遇保障制度设计更加完备,增强预备役人员的获得感。

二是完善医疗保险和抚恤优待。为避免预备役人员带着顾虑上训练场、带着“包袱”上战场,明确预备役人员参训参战享受免费医疗待遇,平时集中训练和执行任务期间,部队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填补在医疗、保险方面的法律空白。同时,明确预备役人员参训参战致残、牺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三是完善社会优待优惠。着眼立起预备役人员受尊崇的激励导向,按照适度补偿原则,明确预备役人员及其工作单位享受相关优待、优惠和扶持政策,推动形成个人积极服预备役、单位倾力支持、社会普遍认同的良好氛围。同时,规范预备役人员举行仪式情形和退出预备役后享有相应荣誉、待遇。


丨《预备役人员法》对预备役人员的服役年龄年限和退出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本法通过对服预备役的年龄年限和退出方式作出系统规范,在退出机制畅通的前提下,实现预备役人员队伍的有序更替。有3个突出的政策点:

一是设置服役年龄年限。本法规定预备役军官、预备役军士各衔级最低服役年限均为4年,预备役兵服役年限为4年;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预备役指挥管理尉官45周岁、专业技术尉官50周岁,预备役校官60周岁,预备役二级上士以下45周岁、一级上士以上55周岁,预备役兵30周岁。

按照走开依托行业编组新路子的改革要求,充分考量地方行业系统人员职业稳定、更替率低等特点,经反复权衡,本法未限制预备役人员衔级最高服役年限,重点对预备役人员衔级最低服役年限和最高服役年龄作出规范,从服役时间要素上进行双向控制,既保证预备役人员至少能够完成一个基本服役期、尽到基本义务,又能使体力、精力不再符合服役要求的人员及时退出,通过两者共同作用,稳定部队基本秩序,保证预备役人员安心服役、有效履职。

二是设置调控退役条件。考虑到除年龄年限因素之外,还有一些影响预备役人员服役的特殊情形和限制条件需要规范明确,本法重点对安排退役和不得退役,也就是“必须走”和“不能走”两种情况作出界定,既实现预备役人员因个人失去服役条件、部队建设需要等客观因素应退尽退,又保证预备役部队遇有重大军事行动时,能够齐装满员遂行任务。

三是设置取消身份情形。鉴于预备役人员“兼职”服役特点,本法将取消身份单独列条予以规范,对预备役人员因政治态度、履职能力、作风纪律等因素,不适合继续服役的作出取消身份处置,旨在维护服役严肃性,确保队伍纯洁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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