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决定:
郭仲勇同志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免去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李仰伦同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原任市粮食局局长职务随职数核销自行免去,保留原职级待遇;
免去姚青臻同志市重点项目储备统建中心副主任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郑文新同志任市科技局副局长;
免去谢勇同志市科技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王继国同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局长(副主任)职务;
杨文浩同志任市公安局正县级侦查员,免去市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周斌同志市公安局正县级侦查员职务,保留正县级待遇;
免去杨伦同志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职务,保留副县级待遇;
免去蔡晓玲同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职务;
免去周长江同志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支队长职务;
免去戴建秦同志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支队长职务;
免去徐晓峰同志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支队长职务;
叶荣斌同志任市民政局副局长;
康忠军同志任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兼);
免去王广华同志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职务;
柯小平同志原任安康公路管理局总工程师职务随机构更名自行免去,保留原职级待遇;
免去聂小波同志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免去陈绪明同志市公共资产经办处副处长职务;
免去李支斌同志安康中心城区房屋征收经办处处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免去朱世安同志安康中心城区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中心主任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任岩同志任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免去汪成安同志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刘继瑞同志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免去李婷同志市农村发展财务经办处副处长职务;
陈安平同志任市林业局副局长;
免去邢新满同志市林业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施金铎同志陕西化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陈勇同志市商务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申林斌同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郝江山同志原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总检验师职务随机构调整自行免去;
免去田志强同志市统计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许春光同志市社会经济普查中心主任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袁琳隆同志任市水利局副局长;
免去江道贵同志市水利局副局长职务;
李本成同志原任市水利局总工程师职务随机构调整自行免去,保留原职级待遇;
汪学政同志任市水旱灾害防治监测中心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兼),免去市水利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李波涛同志市水旱灾害防治监测中心副主任职务、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兼)职务;
付波同志任市文物局局长,原任安康电视台台长、安康人民广播电台台长(兼)职务随机构调整自行免去;
赵方同志任安康广播电视台台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市新闻出版局局长、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杨毅军同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职务;
杜宗辉同志任市人民政府教育总督学,免去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武大明同志市人民政府教育总督学(正县级)职务;
胡登明同志原任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职务随机构调整自行免去;
朱平同志任市第二中学校长,免去安康中学副校长职务;
免去王烈勋同志市第二中学校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免去刘先钧同志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王宏同志市第二中学副校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免去张百忍同志市农科院院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王建明同志任安康机场建设协调办公室副主任;
免去卢清海同志安康机场建设协调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江自成同志任市中心医院副院长、市精神病院院长(兼),免去市第三医院(市传染病医院)院长职务;
免去许真同志市中心医院副院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免去金兆军、张昕同志市人民医院副院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免去牟红梅同志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免去孙传志、曹文发同志安康疗养院副院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市政府决定,按期正式任命:
王昌全同志为市社会福利院院长;
汪振中同志为市农作物种子站站长。
2022年9月5日